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原交簡字,114年度,24號
CPEM,114,竹東原交簡,2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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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佳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佳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朱佳威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
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於民國114年3月14日18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新
竹縣○○鎮○○路0段000號之帝王食補餐廳內食用含有酒精成分
薑母鴨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
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22時15分許,行經新竹縣橫山鄉台三線67.5公里處,因交通
違規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2時35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
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始
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朱佳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113號速偵卷第8頁至第9
頁、第10頁至第11頁、第26頁至第27頁)。   
 ㈡被告於114年3月14日22時35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77毫克,有橫山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113號速偵卷第15頁、第19頁)。 
 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113號速偵卷第16頁、第17頁)。
 ㈣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將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
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77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佳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
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之罪,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為期被告建立正確的駕駛 觀念,尊重其餘用路人之安全,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 再犯,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暨督促時時警惕,本院 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 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 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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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