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7號
KMDV,114,司促,347,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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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董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510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7,510元。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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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