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2號
KMDV,114,司促,322,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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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雯雯

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01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雯雯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楊欽
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
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總計44,374元,約定應於債務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
起開始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債務人楊雯雯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1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楊欽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018元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1 12,018元 自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018元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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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