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林平榮
相 對 人 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聯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租用合約之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所提全錄辦公設 備租用合約第13條在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自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之限制,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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