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286號
CCEV,114,潮補,286,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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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邱文


被 告 潘鍾明儒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原告
起訴主張前與被告就如附表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訂立不動產
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此請
求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載之土地所有權、及建物應有部分(
應繼分),分別移轉予原告等語。並經原告具狀陳報本件原
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買賣契約之履行,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買賣契約價金核定為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已由原告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件一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 滿州 射麻裡 220-24 6 1/1 備考 備註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價值 (新臺幣)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未保存登記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合計: 227.20 公同共有全部 屏東縣○○鄉○○路00號 備考 按其應繼分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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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