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丞佑
訴訟代理人 潘冠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