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4年度,169號
CCEV,114,潮簡,16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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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吳文龍


被 告 許昆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959元,及自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1,378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31,9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於112年
10月22日下午3時44分許,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未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與A車發生碰撞,致
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69,507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車支出費用1
69,507元(含工資20,900元、烤漆24,500元、零件122,107元、
拖吊費用2,00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
出廠日112年1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
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0月2
2日,已使用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4,559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扣除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
131,959元(計算式:扣除折舊後零件84,559元+工資20,900元+
烤漆24,500元+拖吊費用2,000=131,9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14年2月3日發生送達效
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
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
1,770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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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2,107×0.369×(10/12)=37,5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2,107-37,548=8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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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