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4年度,107號
CCEV,114,潮簡,107,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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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林錫樑
林克己(民國114年3月22日歿)

林江河
林燦
賴慶霖
賴鈴惠
王漢吉
羅王美香
王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林克己於民國114年3月22
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同年4月8日非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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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