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林錫樑
林克己(民國114年3月22日歿)
林江河
林燦鶯
賴慶霖
賴鈴惠
王漢吉
羅王美香
王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林克己於民國114年3月22
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同年4月8日非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