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軍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