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4年度,120號
SDEV,114,沙補,120,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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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子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6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之規定(原告係113年12月6日起訴繫屬本院,此觀原告起
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即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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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