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聲字,113年度,29號
SDEV,113,沙簡聲,29,2025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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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
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於114
年3月9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
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
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
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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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