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403號
SDEV,113,沙簡,403,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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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若瑤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銘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8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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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