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355號
SDEV,113,沙簡,355,2025041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原 告 紀柏宇



賴音鳳



被 告 黃俊翰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昱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6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五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判決,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未為判決,顯屬 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另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更正 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