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陳俊昆
法定代理人 陳木義
萬姍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楊素娥
何明杰
陳銘欣
陳文祈
陳洛姍
陳駿煜
陳郁衍
施家晉
何昭英
陳根旺
陳廣祐
陳榮洲
陳永松
受告知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謝天時
受告知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信賓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受告知人 鄭益昌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所載「福和段274地號分割方案」編號A7
之備註欄「陳文祈、陳郁衍」,應更正為「陳文祈1/2、陳郁衍1
/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判決附表二即共有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可知,陳文祈
、陳郁衍二人應有部分比例均為5/120而相等,於判決之附
圖所示之分割方法中,二人同受分配編號A7之坵塊,故該編
號A7應由陳文祈、陳郁衍各1/2取得。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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