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9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俞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