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小字第913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郭書妤 被 告 康瑞麟 訴訟代理人 康炳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