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892號
SDEV,113,沙小,892,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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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892號
原 告 羅禾芯
被 告 胡敏雄

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49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
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鄰居,2人分別居住○○市○○區○○街0
0巷0號及7號。被告因不滿原告剪斷其綁在2人上址住處間欄
杆上用以固定塑膠盒之布繩,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9月22日15時38分許,推倒原告擺放在2人前開
住處隔牆前方之花盆,致前開花盆破裂而不堪使用。又被告
前揭行為所犯毀損罪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另案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判
處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則被告自應賠償原告
就前開花盆受損之損害7,5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院判決:(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
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
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審理本件民事訴訟事件時,自
得調查刑事訴訟卷內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
之真偽,合先敘明。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相片、網路
資料等為證,又被告前揭行為所犯毀棄損壞罪之刑事案件
部分,業經本院另案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54
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在案,有前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取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23、第42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本件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毀損原告
所有之前開花盆,致原告受有財物損失,則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財物損失7,500元,應認為有理由。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
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
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應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而本院
於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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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