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773號
SDEV,113,沙小,77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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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73號
原 告 鄭孝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對名稱記載「太平電腦補習班」者為被告(
惟「太平電腦補習班」之實際完整名稱及組織型態均不詳)並聲
明請求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及其利息。又「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而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報「太平電腦補習班」之實際完整名稱及組織型態,並提
出該補習班經主管機關立案之登記或註冊資料。
二、承上,原告陳報前開補習班之實際完整名稱及組織型態時,
補習班如為獨資者,應併補正補習班負責人之真實姓名
年籍(含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及其可資收受送
達之住居所;該補習班如為合夥或法人組織型態,則應另補
正該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含出生年月日、國
身分證號碼等)及其可資收受送達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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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