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587號
SDEM,113,沙簡,587,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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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鍳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9047、39049、39412、40190、41129、41151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鍳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含主
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
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史廸奇存錢筒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充電線壹條、變壓器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湯鍳濃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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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