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133號
CDEV,114,橋補,133,202504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王廷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宗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