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4年度,242號
CDEV,114,橋小,242,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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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
陳麗智/黃心漪

被 告 李采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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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