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4年度,161號
CDEV,114,橋小,161,202504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
被 告 尤政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16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