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頂樓漏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232號
CDEV,113,橋補,1232,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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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刁淳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韋榕間請求排除頂樓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房屋之屋頂平台漏水予以修復。該
項聲明自應以原告所受利益或修繕漏水之預估費用核定之,由原
告提出之高分子估價單所載,修繕費用含稅金額約新臺幣(下同)
137,550元,自應以此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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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