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108號
CDEV,113,橋小,1108,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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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

法定代理人 陳○玲
高 ○ 君
法定代理人 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10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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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