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79號
TYEV,114,桃補,79,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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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謝宜君
訴訟代理人 謝清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姆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600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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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