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李宗信
被 告 桃園市私立新興高級中等學校
兼法定代理人 金海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4,420元(訴之
聲明第1項為13萬4,420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10萬元=23萬4,4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