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303號
TYEV,114,桃補,303,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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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徐○
法定代理人 徐○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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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