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297號
TYEV,114,桃補,29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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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尼克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騤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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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尼克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