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279號
TYEV,114,桃補,279,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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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志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
0,91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
1月1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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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