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亭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
040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8,419元 利息 88,419元 101年12月24日 104年8月31日 (2+251/365) 19.71% 46,839.08元 利息 88,41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31日 (9+61/365) 15% 121,582.18元 違約金 1,200元 合計 258,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