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266號
TYEV,114,桃補,266,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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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吳建甫
被 告 黃若雲即孟泳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若雲即孟泳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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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