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91號
原 告 郭嘉偉
被 告 莊盈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