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72號
原 告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昌明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陳聰朗即邑繪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
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第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定金並給付違約金,共
計新臺幣(下同)311,158元,而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
「本合約如有修改,應由雙方協議為之,雙方如因本合約涉
訟時,雙方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司促卷第5頁),是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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