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478號
TYEV,114,桃簡,47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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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78號
原 告 陳賽華
被 告 賴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
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
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上
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
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
證明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
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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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