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732號
原 告 何俊雄
被 告 張陳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位
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置個資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