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60號
原 告 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御勛
被 告 王櫟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
約金,已於民事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住於新北市三重區之址(
本院卷3頁),又被告於原告本件起訴前之112年1月間亦將
其戶籍地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存卷可參(見個資卷)。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居所並不在本院轄區內,卷內復無任
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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