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1號
TYEV,114,桃小,1,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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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芙均萌宠世界宠物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東琪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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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