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嫺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朱雅慧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朱林桂玉
兼
訴訟代理人 朱萬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參加人未受合
法送達,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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