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396號
TYEV,113,桃簡,2396,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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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97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
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更名為渣打國際
業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於前6個月內按年息9.99%計算利
息,後轉為年息16%,嗣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13年12
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萬972元。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 客戶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公告報紙為證(本院卷第4頁至第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 ,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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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