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860號
TYEV,113,桃簡,1860,202504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育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8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