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斯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2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