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114年度,6號
SYEV,114,營簡聲,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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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家弘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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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