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254號
SYEV,114,營簡,25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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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周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成即林世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4,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本件已調解
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另應補正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車損詳細狀況
照片及受損位置修復照片及修理費收據或統一發票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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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