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969號
PCEV,114,板補,969,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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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陳氏翠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錫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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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