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蔡昇訓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永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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