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708號
PCEV,114,板補,708,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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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08號
原 告 羅鴻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峻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而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記載請求給付之範圍及金額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
15,000元、車輛受損修理費用38,260元,合計共53,260元,
並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53,260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之金額為53,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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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