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629號
PCEV,114,板補,62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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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明修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嗣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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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