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林漢昕
劉又瑄
楊承恩
張晉漢
張家瑋
兼上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河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3,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