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540號
PCEV,114,板補,540,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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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萬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萬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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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