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480號
PCEV,114,板補,480,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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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潘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億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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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